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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规范
更新时间:2019-06-12 点击数:2034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规范

1.1 一般规定
1.1.1 地铁宜根据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置不同水平的AFC系统。
1.1.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线网运营和管理的需要,系统技术条件应一致或兼容。
1.1.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系统和车票制式标准,系统设备应能处理城市“一卡通”车票。
1.1.4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地铁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自动售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计算确定,并应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量预留位置与安装条件。
1.1.5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应以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为原则,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1.1.6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的功能。
1.1.7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实现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1.1.8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地铁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1.1.9 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
1.1.10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适应车站环境的要求,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终端设备控制器应按工业级标准进行设计。
1.1.1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简单、方便快速的设备,并应有清晰的信息提示。
1.1.12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应具有连续24h不间断工作的能力。
1.1.13 线网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按多层架构进行设计,并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控制、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各层级应具有独立运行的能力。
1.1.14 清分系统应结合线网规划、建设时序确定系统建设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
1.2 系统构成
1.2.1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由清分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计算机系统、车站终端设备、传输通道和车票构成。
1.2.2 清分系统宜设置在控制中心,并应由清分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存储设备、车票编码分拣设备、打印机、网络设备和不间断电源等构成,同时宜根据需要设置灾备系统。
1.2.3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宜设置在线路控制中心,并应由中央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存储设备、打印机、网络设备和不间断电源等构成。
1.2.4 车站计算机系统宜设置在车站控制室或设备房,并应由车站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紧急按钮、打印机、网络设备和不间断电源等构成。
1.2.5 车站终端设备宜由半自动售票机、自动售票机、自动充值机、自动检票机、自动验票机和便携式验票机等组成。
1.2.6 车票宜分为单程车票、储值车票,以及需要时设置的其他票种。
1.2.7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设置维修测试系统和培训系统。
1.2.8 网络宜采用清分中心、线路中心及车站三级组网。
1.2.9 三级网络之间互连宜采用专用通信传输网或设置自动售检票系统专用传输通道进行数据通信。
1.2.10 各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应分别与清分系统连接。各独立网络系统间应设置安全系统。
1.2.11 清分系统与“一卡通”系统之间、清分系统与各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之间的网络通信接口应采用标准开放的通信协议。
1.3 系统功能
1.3.1 清分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设置和下发运行参数、票价表、黑名单及车票调配信息;
2 对运营模式进行管理;
3 向城市公共交通卡清算系统上传“一卡通”车票的原始数据、接受和处理各线路系统下发的黑名单、对帐等数据;
4 具备客流统计、收益清分、对系统设备状态进行监视等功能;
5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各种统计、清分和对帐报表;
6 管理系统时钟同步和系统密钥;
7 车票编码分拣设备对系统发行的车票进行初始化、编码、分拣、赋值、校验及注销等;
8 接收和处理各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上传的各种交易数据;
9 灾备系统具备系统级或数据级的异地备份功能。
1.3.2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地铁清分系统的运行参数、票价表、交易结算数据、帐务数据清分、黑名单及接收、发送车票调配等信息;
2 对运营模式进行管理;
3 向清分系统上传各种原始交易数据、客流监视数据、设备状态数据、接收并转发清分系统的各种指令、安全认证数据等;
4 接收车站计算机系统上传的车站终端设备数据;
5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各种统计报表;
6 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终端设备下发系统参数、运营模式安全认证数据及黑名单等;
7 对系统中运行参数的设置和更新进行管理;
8 在无清分系统的情况下,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还应具有本规范第18.3.1条第3~7 款的功能。
1.3.3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下发的运行参数、运营模式安全认证数据及黑名单等,并下发给车站终端设备;
2 采集车站终端设备的原始交易数据和设备状态数据,并上传给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
3 监视和控制车站终端设备;
4 完成车站票务管理工作和自动处理当天的所有数据和文件,并生成定期的统计报告。
1.3.4 维修测试系统和培训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为运营人员提供有效的维修和培训条件;
2 所有设备与正线上使用设备的功能一致。
1.3.5 自动检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检验车票的有效性,控制阻挡装置的动作,引导乘客进出站;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制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1.3.6 半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通过人工收费和操作设备出售车票,以及为乘客办理退票、补票、充值、验票和更换车票等手续;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1.3.7 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根据乘客所选到站地点或票价自动计费、收费、发售车票;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4 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非法使用报警装置。
1.3.8 自动充值机应能根据乘客所选定的充值金额,为乘客的储值票充值。
1.3.9 自动验票机和便携式验票机应能对车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验。
1.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1.4.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采用集中监控和统一的票务管理模式,统一线网票务政策、各种运营模式和票务运作方式,以及统一线网内车票的发行。
1.4.2 票制可采用一票制、区域制(分区制)、计程计时制、计程限时制、计次制等。
1.4.3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采用车站、线路票务中心、线网票务中心三级管理模式。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18.4.1
1.5.1 自动检票机的设置宜满足每组不少于3通道要求。
1.5.2 在时段客流方向明显的车站,宜多设置标准通道双向自动检票机。
1.5.3 每个独立的付费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双向宽通道自动检票机,宽通道自动检票机通道净距宜为900mm。
1.5.4 自动售票机的设置应在满足乘客通行的基础上,保证乘客排队购票的空间。
供电与接地
1.6.1 清分系统、灾备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计算机系统、车站终端设备的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维修测试系统的用电负荷宜为二级负荷。
1.6.2 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终端设备电源箱馈出回路宜带漏电保护。
1.6.3 自动售检票系统采用的电线和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1.6.4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采用综合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6.5 车站终端设备、金属管、槽、接线盒、分线盒等应进行电气连接,并应可靠接地。
1.6.6 通信电缆应与电源电缆分管或分槽敷设,预埋管、槽、盒应防水、防尘,并应避开围栏立柱设置的位置。
系统接口
1.7.1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时,应提供设备用房、设备布置、设备用电、设备维修、接地、传输通道、时钟、视频监控及预埋管线、箱、盒等相关接口技术要求,以及与城市交通“一卡通”、通信、火灾自动报警、门禁等系统的接口技术要求。
1.7.2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在清分中心、控制中心、车站和车辆基地设置系统设备用房,并应根据设备尺寸、维护操作要求等确定面积。
1.7.3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用房宜设防静电地板,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8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